16日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獲悉,國防科工局發布《關于推進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意見》,包括鼓勵增材制造、智能機器人、工業互聯網、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先進設計、試驗檢測等先進工業技術推廣應用。
意見全文如下
教育部、中國科學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深圳市國防科技辦公室,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與民口央企集團有關。公司(研究院)、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有關單位和局共建高校:
為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軍民融合發展戰略,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激發國防科技工業相關單位和科技人員的創新創業熱情,更好地履行支持國防軍隊建設、促進科技進步的職責, 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國防科技工業實際,提出本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是指由國防科工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管理和資助(研發)的科技成果機構、高校和企業等。)以自籌資金開展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設備設施建設,包括涉密科技成果和非涉密科技成果。
本意見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以提高生產力水平,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包括“軍轉軍冶”、“民轉軍冶”、“民轉民冶”四種類型。
二、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在確保國家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
第三,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要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本著安全、保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活力和創造潛力,注重產學研用結合,提高人才、勞動、信息、知識、技術、管理和投資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應首先在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和國內人群中實施。向境外組織和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實施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五、國家出于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組織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相關科技成果。
6.鼓勵增材制造、智能機器人、工業互聯網、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先進設計、試驗檢測等先進工業技術的推廣應用。積極參與“中國制造2025”,推動實施國防科技工業強基工程。倡導和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限制或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設備,替代國外進口,改造傳統產業,促進升級,提高全行業先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效率,降低制造成本,縮短開發周期,促進節能環保, 提高武器裝備研發生產水平和企業核心競爭力。
七、鼓勵采取多種形式,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向裝備制造、綠色產業等技術產業的轉化和應用,積極融入“一帶一路冶金、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等國家發展戰略。充分發揮軍事技術的引領作用,建設軍民結合、產學研結合的科技創新中心和轉化平臺,推廣新技術,孵化新產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推動產業結構升級,推動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
八、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完善適應科技成果轉化要求的體制機制,建立科學高效的轉化管理模式,培養專兼職轉化隊伍,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發揮研發。機構高校和企業作為創業創新主體的作用。
九、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在符合國家安全、保密和科研生產布局等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自主決定,采用下列方式轉化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
(一)投資實施改造;
(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為投資價款,折股或者出資比例;
(六)協商確定的其他方式。
鼓勵研究和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讓科技成果。
十、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部收益歸單位,對在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主要用于科技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獎勵和報酬支出計入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計入工資總額基數。
十一、科技成果的完成可以與科技人員約定或約定完成的形式、數量和期限。單位在制定相關規定時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對于未規定或約定的標準,應采用以下標準之一:
(一)向他人轉讓或者許可科技成果的,從轉讓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以固定價格投資的科技成果,從該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投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
(三)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的,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3至5年,每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利潤。
用于研究和開發機構而高等院校在與科技人員約定或約定時,也應達到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標準,即約定優先與最低保障相結合。
十二、獎勵和報酬的稅收按照國家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執行。
十三、統籌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信息及推廣轉化平臺建設,鼓勵各相關單位建設相關子平臺;以多種形式向國防科技工業系統和人民領域發布科技成果信息和轉化目錄,在相應范圍內提供不同密級科技成果的信息發布和查詢等公共服務,實現全行業科技成果信息的綜合集成、系統分析和開放交流;促進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以及相關平臺的信息共享,實現成果轉化。 需求者和專業服務。機構有效對接。
十四、建立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報告制度。
(一)有關單位應定期對現有科技成果進行整理和篩選,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國防科工局報送科技成果統計信息和轉化情況。
(二)對于由國防科工局管理并給予經費支持的科研項目,在項目驗收時,有關單位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的科技報告必須包括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未按要求提交的,項目不予受理。
十五、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過程,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科技成果應當在原保密單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履行解密、減密或者變更知悉范圍手續后進行轉化。
(一)有關單位應每年定期對涉密科技成果進行評審。保密期限已過,符合解密和降密條件,或者不需要保密的,原保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辦理解密和降密手續。
(二)涉密科技成果轉化為與科技成果密級同等(或更高)資質的軍工單位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履行變更知悉范圍的手續;將涉密科技成果轉化為民用領域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履行解密手續。
(三)參與涉密科技成果的轉化。機構必須具備相關保密資質,并在轉化服務過程中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四)對涉密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當提供具有相關資質的服務。機構通過協議定價的方式進行評估和確定。價格;非保密科技成果的轉化可以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事項。價格。
十六、支持國防科技工業服務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發展和鼓勵社會科技服務。機構參與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開展成果推薦、法律咨詢、價值評估、轉化交易、投融資服務和實施運營,引導科技成果轉化規范化、專業化發展。注重人才培養,開展跨學科、跨行業、跨地區的培訓交流,提高科技成果推廣轉化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
十七、國防科工局通過相關科研計劃對推進轉化好的示范項目給予支持;對單位首次投入資金組織科技成果轉化并取得顯著成效的龍頭項目,可按照后補機制給予相應補助。鼓勵各有關單位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多元化。
十八、鼓勵各有關單位制定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和創業潛力的措施,建立有利于促進成果轉化的考核激勵機制,將轉化績效納入對單位和個人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應用型科研項目時,應明確項目承擔者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責任,并作為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對科技成果轉化成績突出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加大科研經費支持力度。
十九、鼓勵各有關單位以普通專利形式保護科技成果,依法優先采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促進軍民技術相互轉移轉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
二十、其他投資渠道產生的科技成果轉化,經投資部門同意,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十一、各有關單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意見,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優化政策環境,確保科技成果轉化落到實處并取得實效。